Thursday, 22 February 2007

阿末依斯迈第4度受委槟岛市议员乃违法的决定,因此槟州政府有权追讨其去年所享有的一切津贴与福利

2007年1月18日在槟城发表的声明:

尽管槟岛市议会23名市议员在本月15日宣誓就职,但巫统升旗山区部主席阿末依斯迈仍尝试通过向首相兼巫统槟州联委会主席阿都拉巴达威争取,以便填补唯一留下的市议员空缺。

一旦阿末依斯迈争取成功,这意味着他将有机会第5度出任槟岛市议员。可是,若槟州政府委任阿末依斯迈为市议员,肯定将抵触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3)条文及第10(6)条文。

根据第10(3)条文指出,每位市议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10(3)条文则指出一位县市议员在每届任期(每届任期为一年)结束后,可享有重新受委的资格。

尽管阿末依斯迈去年曾经一度掀起被法庭判入穷籍的内波,而法庭后来在6月27日作出判决,让阿末依斯迈得直。随后,槟州政府再次委任他为槟岛市议员。

然而,若详细研究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3)条文阐明任何市议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

这意味着尽管阿末依斯迈在过去4年任期内有一段“空窗期”,但这不足以成为他争取重新受委的最好理由。

不管阿末依斯迈过去4年的任期,属于“连续性4年”或是“间隔性4年”的任期,若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诠释结果,槟州政府第4次委任阿末依斯迈为槟岛市议员的决定乃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槟州行政议会去年杪作出决定,规定所有市议员从今年开始,不得连续服务超过4届的决定,亦跟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相抵触。

因此,槟州政府不能再将错就错,反而应以坚定无比的立场,拒绝让阿末依斯迈重新受委,同时撤回阿末依斯迈去年担任市议员期间所享有的所有津贴与福利。

既然阿末依斯迈第4度出任市议员乃是违法的决定,因此槟州政府绝对有权力追回其所享有的津贴与福利,以赋还槟州人民所缴付的纳税钱。

槟州政府应该严格遵循国会所通过的一切法律,而不要屈服于巫统的霸权和淫威,任由阿末依斯迈再度昂首阔步地步入槟岛市议会。

与槟州子民共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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