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7 December 2007

对攫夺案受害者征收罚款又不自动开出收据,国民登记局官员企图收贿!

2007年12月17日(星期一)在民主行动党槟州总部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的声明:

2007年12月4日,任职美容师的高秋香(25岁)在北赖才能园步行时,被尾随而来的电单车骑士攫夺手提袋,然后逃之夭夭。

事发后,高秋香跌倒弄伤双脚及右手。还有,其手提袋内重要的文件,包括大马卡身分证与驾驶执照、700令吉现款、2架手机、车匙皆被抢走了。随之,高秋香就前往北海警察局报案。根据警方告知,因攫夺案申请补发大马卡不需缴付罚款。

当天下午,高秋香前往北海国民登记局申请补发大马卡。当时,一位女性官员就指即使有报案书证明申请者是攫夺案受害者,事主必须缴付110令吉,即10令吉申请费与100令吉罚款。

高秋香不肯缴付罚款。过后,一位男性官员就问她能够给30令吉或50令吉?由于高秋香要赶着去办理其他手续,加上身上当时只有30令吉,所以就掏了30令吉给对方。

尽管如此,国民登记局官员并没有发出收据给对方。在高秋香要求之下,国民登记局才发出一张收据给她,并在收据上提到20令吉的罚款,乃遗失大马卡所征收的罚款,另外10令吉则是申请费。

根据国内事务部副部长拿督陈财和在今年9月24日透露,凡被抢劫、在水患或火患事件中遗失大马卡者,只要拥有警方报案书,他们将不会被罚款。

同样地,根据英文《星报》2007年9月27日的报道,国民登记局总监拿督莫哈末阿都哈林指出,凡因为抢劫案或攫夺案遗失身分证者,只要拥有报案书阐明遇劫的情况,即可豁免申请补发大马卡的罚款。

这种情况证明国民登记局官员涉嫌贪污和滥权,并希望国民登记局揪出这些“害群之马”,避免其他公众亦身受其害。这种情况若不及时遏止,势必引发更严重的贪污问题。

前任印尼驻马来西亚大使哈迪曾因涉及更新印尼护照贪污罪行,即曾在2005年规定印尼申请者需缴付40令吉,而不是征收20令吉以加速申请更新护照,被印尼法庭判处坐牢36个月及罚款270万令吉。虽然只是额外征收区区20令吉,但印尼法庭却能够秉持公正不阿的原则,判处被告最严厉的刑罚。

上述案件显示国民登记局官员企图收贿而在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下发出收据,具有涉嫌贪污或舞弊的成分。然而,鉴于其随后发出收据予申请者,若要告发这位官员贪污,或许会面对指控难以成立的情况。

不管怎样,民主行动党将会针对此事向国民登记局与首相署属下的公共投诉局投报,同时致函国民登记局总监要求对方正视这个问题,避免再有任何官员涉嫌滥权、舞弊或企图收贿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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